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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原创评论] 男童上女厕又起争执呼唤第三卫生间
2023-02-01 11:10:00 四川文明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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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月31日,一段内容为“女孩不让6岁男童上女厕所,遭男童母亲辱骂”的视频在网络传播。当事女孩发文阐述事件经过时称,事发时她进入地铁厕所,打开隔间门时,发现一名男童站在女厕所坑位上,正背对自己,并未锁门。女孩称当时自己被吓到,下意识告诉男童“这里是女厕所”“你是男童不能上女厕所”。在隔壁坑位的男童母亲听到后感到不满,表示“他才6岁”“谁说这么大孩子不能进女卫生间”,要求女孩道歉,并取得男童的原谅,同时打电话让男童父亲进来。(2月1日《成都商报》)

  近年来,“男童上女厕”频频引起纠纷和争议。比如,去年10月30日,福建泉州一宝妈独自带2岁儿子去逛商场,期间身体不适,怕孩子独自在厕所外不安全就带着去了女厕。虽然她只是让孩子站到厕所隔间里,也被人骂“没素质”……

  男女有别,男女卫生间要分清,不能走错,这是幼儿园都在给孩子传授的基本常识,也是每个人很小就必须学的一课。男童进入女卫生间如厕,直接让同在女卫生间如厕的女性隐私暴露在陌生男童面前,必定会让女性很不舒服、很不自在。换言之,“男童上女厕”客观上是对陌生女性的冒犯,涉嫌侵犯陌生女性的隐私权,是非常不妥的行为,这一点毋庸置疑。从这个角度说,正在女卫生间方便的女性制止男童进入女卫生间如厕,无可非议,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选择、必要之举。

  相反,男童家长对制止“男童上女厕”的女子进行辱骂,是错上加错,涉嫌侵犯维权女子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,“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”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有“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”行为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  事实上,“男童上女厕”频频起争执、惹纠纷、引争议,从表面上看,主要是现代女性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意识增强了,不再认为“男童上女厕”是孩子小不懂事没关系,而一些家长缺失性别教育意识,仍然不把“男童上女厕”当成一回事,两者之间由此产生冲突。但从根本原因上讲,是第三卫生间缺失惹的祸。由于公共场所普遍缺少第三卫生间,使得尚不具备独立如厕的男童在没有男性家长的陪同下,只能跟随女性家长进入女卫生间如厕。

  因此,要从根本上解决“男童上女厕”引发的纠纷和争执,除了引导家长提高性别教育意识,自觉不带孩子进入异性卫生间,关键是第三卫生间亟需成为公厕建设的一项标配,切实方便父母陪同、协助尚不能自理的异性幼年子女如厕。实际上,2016年修订的《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》明确要求,城市中的一类固定式公共厕所,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公共厕所,商业区、重要公共设施及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区域的活动式公共厕所,均应设置第三卫生间。因此,各地应在第三卫生间的全面建设与运行上,下一番功夫了。(何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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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杨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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